关于做好第三阶段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96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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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做好第三阶段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用水统计管理,根据水利部2021年全国用水统计管理工作安排,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决定启动第三阶段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录库建设范围
1.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应纳入名录库但尚未纳入名录库的取水单位;
2.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核查登记入台账、应纳入但尚未纳入名录库的取水单位;
3.暂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采用典型样本调查方式进行用水统计调查的畜禽养殖、建筑业、城乡环境取水单位2个以上(选取有计量设施的取用水户);
4.其他符合纳入名录库条件的取水单位。
二、名录库管理权限
名录库建设、维护和更新按行政隶属和水资源管理事权划分,采取“谁管理、谁维护、谁归档”的原则,通过用水统计直
报平台,开展名录库信息上报、审核和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水利厅水文中心(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灌排中心(灌区、河湖补水工程)负责名录库的审核、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基本单位清查核实,并对名录库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水务局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对于符合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条件的取水单位,应同步纳入名录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重点及非重点农业取用水单位名录库的复核。对于大中型灌区,灌排中心要与农水、规计及各渠道管理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对名录逐一进行复核;对于小型灌区,各县(区)水务局选取典型小型灌区时,要充分考虑选取灌区的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原则上有小型灌区的县级行政区均应选取典型小型灌区。
(二)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日常核查工作机制,各县(区)水务局应定期核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真实性、指标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对于破产倒闭、自备井封存及新增取水户应在每季度初10日内及时进行统一管理维护。水利厅将根据水资源管理司通报的各省区名录库维护更新情况下发通知,并适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
(三)各市、县(区)水务局要按照“先入库、再出数,不入库、不出数”的原则,高度重视名录库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三阶段名录库建设工作,名录库建设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联系人及电话:李淑霞0951-5552559
童钰芳0951-5552500
附件:1.畜禽养殖取水单位基本单位信息表
2.建筑业取水单位基本单位信息表
3.城乡环境取水单位基本单位信息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7月6日
附件1
畜禽养殖取水基本单位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单位全称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畜禽种类 | 养殖规模(头/只/羽) |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年许可取水量(万方)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编码 | 直管类型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大牲畜 | £县级 | ||||||||||||||
£小牲畜 | |||||||||||||||
£家禽 | |||||||||||||||
注:
1. 畜禽养殖场取水单位全称:应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公章名称或者个体经营户名称。产业活动单位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指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2. 单位地址:明确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3. 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领取的单位可填写上级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可填写身份证号码;
4. 畜禽种类可多选。大牲畜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小牲畜主要包括猪、羊等;家禽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5. 养殖规模填近3年最大值;
6.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年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7. 对于一户多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许可取水量应为各个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之和;
8.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9. 无论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该表由县级水务局审核。
附件2
建筑业取水基本单位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单位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建筑项目名称 | 建筑项目地址 | 建筑类型 | 施工情况 | 竣工面积/在建面积(㎡) |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年许可取水量(万方)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编码 | 直管类型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房屋(厂房) | £在建 | £县级 | |||||||||||||||
£道路 | £完成 | ||||||||||||||||
£桥梁 | |||||||||||||||||
£其他 |
注:
1. 建筑业取水单位全称:应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公章名称、产业活动单位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IXUS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领取的单位可填写上级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用水单位填写。
3. 建筑项目名称:应填写城建等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建筑项目全称;
4. 建筑项目地址:建筑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建筑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5.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年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6. 对于一个单位持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许可取水量应为各个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之和;
7.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附件3
城乡环境取水基本单位信息表
序号 | 行政区划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用水单元(或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 | 面积(㎡) |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年许可取水量(万方)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 |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编码 | 直管类型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绿地灌溉 | £县级 | |||||||||||||
£环境卫生清洁 | ||||||||||||||
注:
1. 用水单元(或单位)全称:典型城乡环境用水户的选取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绿地灌溉、环境卫生清洁分别选取典型,本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用水单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县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年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3. 对于一户多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许可取水量应为各个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之和;
4. 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