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180 | 文号 | 宁水科信发〔2020〕9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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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科信发〔2020〕9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水利企业:
为加强全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设智慧水利,推动数字治水,依据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水利厅组织将《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为《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设智慧水利,推动数字治水,依据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保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遵循宁夏智慧水利总体框架,对标水利高质量发展,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和水利网信发展“安全、实用”的总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水利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市县(区)水务局非涉密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有关水务企业参照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作为水利厅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全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 组织编制全区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利信息化网络安全工作;
(二) 负责水利厅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监督管理与考核;
(三)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水利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区)水务局是水利信息化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水利信息化规划、设计、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信息中心是全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提供水利信息化公共资源服务。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在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宁夏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基本建设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
第九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分为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与单一信息化项目。
(一)工程带信息化项目纳入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宁夏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管理办法》(宁水计发〔2019〕27号)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单一信息化项目中申请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前期工作由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开展,立项审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高技〔2019〕444号)执行。
(三)单一信息化项目中申请水利厅各类专项预算资金的,项目投资应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由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审查建设方案,报水利厅审批;项目投资1000万以上的须申请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单一水利信息化项目推行总承包模式,选择总承包模式时建议采用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或EPC+O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和一体化运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审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利用水利云等云、网、端、台公共资源,审查审批部门应就项目建设必要性、安全符合性、资源整合等方面征求水利厅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向水利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根据投资来源,应分别按照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程序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严格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或预算项目文本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审查审批部门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市县审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和水利厅的工程带信息化项目,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配合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保障项目顺利安全有序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高技〔2019〕444号),由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水利厅各类专项预算资金的单一信息化项目,科技与信息化处为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报备的项目动态信息,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按照批复的方案和内容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应落实与水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涉及的系统集成、安全服务、工程监理等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采购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确保采购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产品。项目应依据所定等级及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整改。
第十九条 水利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区)水务局在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建设中,应避免重复建设,实行集中统一开发、统一部署、分级使用。
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网络安全
第二十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纳入水利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软件开发类项目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进行质量测评。
第二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网络安全应严格按照《宁夏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宁水办发〔2019〕2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市县审批的和水利厅审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各阶段验收都应严格按照《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等有关规定执行。水利单一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带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专项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将信息化专项验收结果直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中,与主体工程一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及验收资料,单一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审查与审计,工程带信息化项目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决算审查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主要包括软件产品、软件开发最终完整源代码、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明晰项目产权,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成果应报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备案,并将数据资源成果汇交水利信息中心,以统筹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利用。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运行管理应遵循《宁夏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水务局、厅属各单位要参照《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测算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费用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人负责的运行维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维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31日印发的《宁夏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宁水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水利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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