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宁夏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9649 | 文号 | 宁水安监发〔2020〕6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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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
《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安监发〔2020〕6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根据水利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宁夏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统一我区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和程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依据:
(一)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工程项目划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项目划分基本原则
(一)工程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分部、单元工程三级;
(二)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执行。
(四)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电力、市政、通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
第六条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一)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按招标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三)工程规模较大时,可按工程结构、功能和施工部署划分单位工程;
(四)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建设内容时,可按相关行业规定划分单位工程。
第七条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一)单位工程中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设内容,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应按设计、结构、功能和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分部工程;
(三)单位工程包括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建设内容时,按不同行业建设内容划分分部工程;
(四)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同种类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异不超过50%,不同种类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
(五)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内容确定分部工程数目。
第八条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一)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规定划分。
(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等要求按层、块、段划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对单位、分部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填报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附件1)、分部工程项目划分表(附件2),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项目划分申请后,组织对项目划分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附件4~5)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核项目划分时,对项目划分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划分不合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审核意见表》(附件6),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项目划分调整原则: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的重新调整等因素,需对已确认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在工程实施前对项目划分进行调整。
(二)项目划分的调整要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合理性。
(三)存在增加或减少单位工程数量、重新确定或取消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四)对不影响上述工程项目划分调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划分调整,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将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附件3)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
2.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表
3.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
4.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5.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6. 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审核意见表
附件1
XXXX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划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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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为主要单位工程。
附件2
XXXX工程分部工程项目划分表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划分说明 | |
序号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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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为主要分部工程。
附件3
XXXX项目 单位工程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
分部工程 | 单元工程种类 及划分标准 | 单元工程名称 |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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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附件4
XXXX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主要单位工程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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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为主要单位工程。
附件5
XXXX工程分部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 | 主要分布 工程标注 | |
序号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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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注“△”为主要分部工程。
附件6
宁夏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审核意见表
XXXX年XX号
(项目法人) : 《XXXX工程项目划分的函》已收悉,XXXX年XX月XX日,我处(站)审核了该工程的项目划分,并邀请了相关参建单位人员参加。存在以下问题: □单位、分部工程项目划分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要求 □单位、分部工程划分不合理 □没有明确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确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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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重新组织工程项目划分 □补充完善工程项目划分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督负责人意见:
(监督机构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法人单位一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
宁夏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检验与评定,强化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照制定评定标准及评定表、现场检查检测、评定结果判定和确认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制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制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表要求如下:
(一)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附件1),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附件2);
(二)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表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中的要求编制。
(三)规范中尚未涉及的质量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定;
(四)工程中涉及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电力、市政、交通及自动化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五)属隐蔽类型(如:输水管道安装工程)或不能形成最终形象面貌的工程,不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组织进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各参建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评定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评定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制定外观质量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案。按照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表列出观感检查项目和量测检查项目。
观感检查项目通过现场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进行检查,量测检测项目通过现场量测进行检查。大型工程须委托水利行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中小型工程可组合参建单位检测力量,成立检测组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查项目评定等级的确定
(一)观感检查项目依据质量评定人员检查情况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照观感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附件3)确定各项目的质量等级;
(二)量测检测项目依据检测结果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计算出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按照量测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 (附件4)确定各项目的质量等级;
对观感检查项目质量等级有异议时,由外观质量评定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的确定
(一)依据各项目的外观质量等级,填写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二)计算出“应得分”、“实得分”及“得分率”;
(三)确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四)外观质量评定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一)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得分率≥70.0%以上,外观质量合格;
(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得分率<70.0%的,外观质量不合格。
(三)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返修,重新评定外观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建设内容;
(二)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组成;
(三)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方案;
(四)观感项目、量测项目检测记录表;
(五)外观质量检测试验报告;
(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七)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表。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核定申请后,应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评定结论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表》签署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2.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3. 观感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
4. 量测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
附件1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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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量 |
| 评定日期 | 年 月 日 | |||||
项次 | 项目 | 标准分 (分) | 评定得分 | 备注 | ||||
一级 100% | 二级 90% | 三级 70% | 四级 0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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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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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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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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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应得 分, 实得 分, 得分率 % | |||||||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 % | |||||||
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 | 单 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签名 | ||||
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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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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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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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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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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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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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 | 核定意见:
核定人:(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项次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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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观感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
评定等级 | 观感项目评价 | 各项目评定得分 |
一级 | 好 | 该项标准分 |
二级 | 较好 | 该项标准分×90% |
三级 | 一般 | 该项标准分×70% |
四级 | 差 | 0 |
附件4
量测检查项目外观质量与标准分
评定等级 | 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 | 各项目评定得分 |
一级 | 100 | 该项标准分 |
二级 | 90.0-99.9 | 该项标准分×90% |
三级 | 70.0-89.9 | 该项标准分×70% |
四级 | <70.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