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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10000000001332XW/2023-00036 文号 水国科〔2023〕95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责任部门 水利部
有效性 有效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有关司局,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3年3月15日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加快选拔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让水利事业激励水利人才,让水利人才成就水利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是水利部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选拔培养全国水利行业直接从事水利科学研究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和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人事司负责,水利部直属机关纪委对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原则上每二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名额分配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水利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作风端正,勤奋务实,善于团结合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创新能力强,工作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

(三)在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或其他水利专业技术工作中成果突出,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推荐工作。推荐过程中,应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品德、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拟推荐候选人经推荐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并公示后,正式报水利部。

第九条 水利部成立评选委员会,统筹组织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工作组,具体承担组织申报、接收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主要从业绩贡献、经历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专家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建立水利科技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部党组批准,正式发文授予“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参加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选,优先推荐担任国家级和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优先支持申报水利人才发展基金项目,优先安排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交流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支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应纳入推荐单位、所在单位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在职业发展、团队建设、科研条件、学习交流以及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人事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座谈交流会,及时了解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工作、学习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撤销其“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一)使用虚假材料参加评选,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行为。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应撤销称号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17〕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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