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075 | 文号 | 水建设〔202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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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水利部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水利部决定,自即日起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试点城市范围扩大事宜执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试点情况,对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在全国范围推开。
水利部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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