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核发同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同心县预旺中型灌区农田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3-00216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3〕40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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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同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同心县预旺中型灌区农田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3〕40号
同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同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关于核发同心县预旺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同水建发〔2023〕10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准予核发你单位同心县预旺中型灌区农田灌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
一、项目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自红寺堡五干渠末端桩号15+832处取水,灌溉面积8万亩,年取水许可水量496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大节水力度,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取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吴忠市和同心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依法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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