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核发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3-00213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3〕37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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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3〕37号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宝能发〔2023〕65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准予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
一、准予你公司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由宁东和长城供水工程供给,年取水许可水量163.39万立方米。
因本项目取水地址与原取水许可证(编号:B640181S2023-0012)一致,本项目与原14个取水项目合并换发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640181S2023-0012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合并后,你公司15个项目年取水许可水量3150.95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公司须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依法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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