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1373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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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58号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减取水许可量的请示》(石润泽司发〔2021〕10号)收悉。根据《准予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宁水审发〔2021〕48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5067.5万立方米。
经审查,申请变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你公司申请及石嘴山市水务局《关于核减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取水许可量的函》,同意你公司再次核减第二水源地取水许可量196.71万立方米,核减后年取水许可总量4870.79 万立方米(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696 万立方米、石嘴山市第二水源地1628.29 万立方米、石嘴山市第五水源地1642.5万立方米,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904万立方米)。原批复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源、取水法定代表人、取水用途、有效期限等不变。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供水行为,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石嘴山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取用水。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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