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自治区水利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索引号 640000017/2023-00202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自治区水利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企业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资料,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部门规章】《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五)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将申请人材料推送至水利厅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并限时补充完善,最后作出审批决定申请资料完善,颁发资质证书;申请资料不完善且无法短期内补充,审核不通过,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3个月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视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按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监管管理,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采区、禁采期;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按照审批的采砂规划缩短许可审批时间;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公开出让、统一开采管理等方式实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道采砂须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市、县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条件

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堆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现场清理、河道生态恢复等内容);

3.河道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文件。

(六)程序环节

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公开出让、统一经营等方式进行许可,分别按照相应的招标、公开出让有关规定进行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单位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3.监管内容

(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私自开采河道砂石的;

(2)超许可范围、许可量开采砂石的

(3)在禁采区和禁采区开采砂石的;;

(4)河道采砂许可证件超期的

(5)违规堆砂、洗沙,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7)恶意阻挠执法人员现场监管的;

(8)开采完成后,对河道自然生态恢复不到位的等。

4.监管流程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河道采砂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河道采砂活动现场监管,推行砂石采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管理。

5.监管结果的运用

(1)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探索建立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对违法采砂业主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取水许可事项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1.推进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措施。

(1)用水总量控制措施:印发全区水量分配调度计划,明确区域、行业用水总量和控制目标。

(2)市场准入控制措施:通过区域评估论证,确定区域用水总量和水耗标准,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和人工水景观项目,限制取水黄河水和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或超过计划用水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计划用水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3)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控制措施:以石嘴山和宁东工业园区为试点,拟于2020年8月制定出台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估规定及流程,推进水资源区域评估论证制度。

2.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措施。

(1)2020年4月,与水利部对接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改革。

(2)2020年6月,开展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应用培训。

(3)2020年10月,部署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全面上线运行,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办。

3.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措施。

(1)简化技术审查时限措施:取水许可报告书技术审时限由法定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单独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组织技术审查,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不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时限;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2)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备案承诺措施:以石嘴山和宁东工业园区为试点,拟于2020年8月制定出台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备案承诺制度及承诺范本。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一)在本自治区境内直接从黄河及其一级支流上取水的;(二)在山区8县区(原州、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年取地下水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80万立方米(含8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川区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一)在山区8县区(原州、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年取地下水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40万立方米(含40万立方米)以上80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在川区年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含100万芷平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应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在黄河上取水的,需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四)许可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含: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污水处理措施、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检测结果);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及所依据的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如涉及水权转换或交易,提供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或水权转换的交易协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六)程序环节

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  理

政务服务

大厅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审  查

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

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水政水资源处

自窗口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

现场勘查方案合理性;专家全面评审合规性。技术审查时限为20工作日。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法规与水资源处

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并送达审批办公室

自窗口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行政审批

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

自窗口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  定

主管厅领导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窗口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送  达

政务服务

大厅窗口

对批准申请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备  注

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时限。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行业重点检查。

  

  

  

  

附件1   

  〔_____年〕第____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审批。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告知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名称)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单位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单位能够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