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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69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A]

[公开]

                        宁水答字〔202234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182号建议答复的函

洪建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清水河流域100年一遇标准防洪堤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利厅历来高度重视清水河流域治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系统治理理念,遵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意见、水安全保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河流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的要求,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以防洪达标建设为重点,优先安排受洪水影响大、防洪任务重、防护对象重要的河流沟道段落治理项目。

近年来,结合全区水利实际,水利厅统筹水利部及自治区下达资金,累计安排15.5亿元用于清水河综合治理。其中,2012-2015年下达资金7.8亿元(同心县段累计下达资金3.32亿元);2017-2020年下达投资7.7亿元(同心县城段累计下达资金1.53亿元)。工程治理后,清水河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下半年,水利厅启动《清水河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召开专题审查会议,邀请自治区相关厅局和原州区、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中宁县水务局以及行业专家等进行了咨询论证,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20216月,水利厅正式印发《清水河综合治理规划》(宁水计发〔202122号),匡算投资52.34亿元。依据《清水河综合治理规划》,水利厅2021年下达投资8834万元、2022年下达投资1.25亿元,用于清水河重点河段堤防护岸加固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自治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清水河沿线各级城镇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按照地形地貌、地质特点,洪涝灾害发生程度,城镇的重要性、规模人口等因素,确定了各河段防洪标准其中,固原市城区段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同心城区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原州区头营以下扬黄、引黄灌区段以及乡镇镇区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通过清水河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清水河沿线区域防洪能力,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筑牢防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816


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钰     联系电话:0951-5552140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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