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指导地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负责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指导全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水土保持规划。
4.负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淤地坝运行管理和划界。负责水土保持统计工作。
6.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7.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水利扶贫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扶贫政策,编制水利扶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宁夏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水利扶贫政策。协调、指导水利厅对口定点帮扶工作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方式:0951-5552023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水利调度中心B1118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负 责 人:李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