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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处室职责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 日期: 2023-06-16 阅读量:

水利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负责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自治区水利改革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负责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水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和行政审批、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区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城乡供水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村人饮和城乡供水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城乡供水政策措施

  (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拟订全区水利建设工程定额。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八)财务审计处。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组织提出自治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水利发展资金、其他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水利系统并指导水利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农村水利处。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拟订农村水利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地方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改造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十)河湖管理处。拟订全区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政策、技术标准、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和沟(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跨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有关活动的管理检查、督促、考核河长制落实情况。承担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处。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承担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和划界。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科技与信息化处。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组织拟订自治区级水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与监督处。负责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十四)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指导全区水库、大坝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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