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的通知
宁水节供发〔2022〕17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水奖补坚持分级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补资金通过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安排。
第五条 奖补对象和标准:
(一)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 非常规水源利用达到年度配额且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按利用率排序,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 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四) 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通过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在属地落实。节水型灌区、工业园区、企业(含零排放企业)、高校、医院一次性奖补50万元;节水型机关(单位)、居民小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黄河水、地下水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区),取消奖补资格。
第七条 对获得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自治区级节水型载体的,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补。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
奖补资金由市、县(区)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型载体奖补、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