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20〕242号)精神,经过基层推荐、市级把关、省级审核、水利部复核,确定我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公示如下: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5个):
银川市水务局;
同心县水务局;
隆德县河长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事务中心。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7名)
任存东,男,石嘴山市水务局干部,正科级;
李薛锋,男,盐池县水务局党委委员、河湖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主任,副科级;
张 磊,男,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干部,助理工程师;
贾治林,男,海原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正科级;
马继仁,男,生态环境厅水环境处二级主任科员;
张云凤,女,财政厅农业农村处三级调研员;
马 彬,男,水利厅河湖管理处主任科员。
杨慧君,女,灵武市临河镇党委书记,乡级河长;
赵赋力,男,永宁县李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乡级河长;
雷 文,男,惠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县河长办主任,县级河长;
黑岳峰,男,利通区郭家桥乡武装部长,乡级河长;
余振民,男,青铜峡市峡口镇党委书记,乡级河长;
张立君,男,泾源县委书记,县级河长;
张学海,男,中宁县鸣沙镇党委书记,乡级河长。
自治区河长办将组织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若所举报的问题调查属实并影响提名,将取消被举报人的提名资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