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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2022年第2期(总第107期)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2-03-18

宁夏再度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全面深化河湖长制
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的地方立法,也是继《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后,就全面深化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立法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1080条,对规划与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等作出规定,鼓励先行先试,严格黄河岸线管控,明确四水四定”“四权改革,助力九个重点产业发展。建立容错机制,确保先行区建设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提升河湖综合功能。并对河湖长制以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条例》对近年来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典型经验作了总结,固化为法定任务,为推动解决全区河湖管理保护“痛点”“堵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针对黄河河道治理、滩区综合提升治理、挖湖造景治理、妨碍行洪问题治理等重点任务专门作出法条安排,要求加快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增强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明确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禁耗用黄河水挖湖造景。

《条例》的实施,是自治区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将为宁夏河湖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