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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2021年第5期 (总第97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7-23

宁夏出台《河湖长履职细则(试行)》

指导河湖长高效履职推动河湖生态持续向好


2021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总河长陈润儿签发总河长令第2号,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长履职细则(试行)》。

《细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对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及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履职内容进一步细化,全面压实各级河湖长管河治河责任,规范各级河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湖长履职作用,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细则》规定,各级总河长和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承担直接责任。总河长指导制定辖区河长制责任部门责任清单,明确河湖问题整治及综合治理责任部门分工督促河长制各责任部门履行职能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或会商调度会研究部署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制度安排指导开展辖区内重点河湖巡查调研,督导、协调解决辖区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主持研究、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经费和河湖管理保护经费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承办上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主持召开河湖长专题会或会商调度会,对责任河湖突出问题或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协调推动解决审定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年度任务和责任分工,督促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导督促开展责任河湖岸线管控专项整治行动对责任河湖下级河湖长工作予以指导承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事项

《细则》要求,一是自治区河长办依据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定期对河湖长巡河履职情况进行通报。河湖长履职情况将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二是市级河长办应协调相关部门为市、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县河长办应协调相关部门为县、乡级河湖长、乡河长办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三是要充分发挥总河长协调抓总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指导制定本辖区河湖长职责,细化河长办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河长制责任部门作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四是各有关河长制责任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营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河长制“全面建立”“全面见效”。

《细则》强调,各级河湖长工作岗位调整后,按照自然接续原则,由继任领导担任相应河湖的河湖长,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交接的,本级总河长指定相关领导代行河湖长职责,不得长期空缺;对于责任河湖问题比较多、解决不及时、整治不彻底等情况,相关河湖长要自觉增加巡查频次,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协调解决;对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河湖长,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