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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2020年第19期(总第90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3

宁夏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

 

近日,宁夏河长办、宁夏人民检察院、宁夏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河长制工作中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宁夏全境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

《意见》以整治河湖管理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河湖管理现有执法力量薄弱、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中方法措施不足等问题,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法制化水平。

《意见》明确,市、县(区)分级设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组织体系。各级对应设立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分别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兼任。黄河、清水河、泾河、茹河、葫芦河、渝河、苦水河、红柳沟、水洞沟等河流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他河湖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确定。

“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联”制度体系,细化明确压紧压实河湖长、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职责,有力实现河湖长与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之间沟通协调更加便捷高效合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更加快速高效。

    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是宁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的主要举措,是在全面总结“清四乱”“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效以及部分县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形成的典型做法,是支撑宁夏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流域宁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的又一有力制度探索。工作机制的建立将充分发挥法律刚性和制度约束作用,激发有关责任人、部门履职尽责,形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四水同治”的强大合力,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为实现让每一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