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
近日,宁夏河长办、宁夏人民检察院、宁夏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河长制工作中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宁夏全境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
《意见》以整治河湖管理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河湖管理现有执法力量薄弱、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中方法措施不足等问题,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法制化水平。
《意见》明确,市、县(区)分级设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组织体系。各级对应设立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分别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兼任。黄河、清水河、泾河、茹河、葫芦河、渝河、苦水河、红柳沟、水洞沟等河流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其他河湖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确定。
“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联”制度体系,细化明确压紧压实河湖长、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职责,有力实现河湖长与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之间沟通协调更加便捷高效合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更加快速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