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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第1号令

信息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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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打好新时代黄河保卫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河湖系统治理,加速提升河湖生态环境质量,坚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现印发《宁夏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0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河长

2019119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

(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好新时代黄河保卫战,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河湖系统治理,加速提升河湖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湖长制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2019年目标: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治理,全面清理整治河湖乱占乱建、乱垦乱种、乱排乱倒、乱挖乱采突出问题,河湖卫生环境全面改善,取缔关停非法入河湖直排口,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防控,重点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重点湖库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及以上,重点水功能区、国控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率达到80%,沿黄河湖水域面积不萎缩,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2020年目标: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重点水功能区、国考断面、县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普遍达到或优于考核指标,黄河干流类及以上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全面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河湖水域岸线、水源地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全面完成,基本实现河湖“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初步修复、水环境清洁优美”。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统筹治理。依托自治区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推进河湖管理治理保护。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修复,正确处理河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突出重点,分区指导。围绕生态功能区划特点,水域岸线统筹兼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解决河湖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突出问题。

科学施策,综合治理。坚持流域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污染源调查分析,加大先进治理科技成果应用,综合运用行政、科技、法律等手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河湖治理整体效益。

健全法制,严格监管。加大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涉河湖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滥采滥挖、超标排污行为,推动河湖管理保护规范化、法制化。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压实各级河湖长牵头抓总责任,健全完善“党政齐抓、河长引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协同发力。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培育全社会珍爱河湖、保护河湖良好风尚。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整治河湖“四乱”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水河湖〔2018243号)精神,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改善河湖环境。

1.清理整治“乱占”问题。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行为。对围湖造地、围湖造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洪标准退地还湖、退田还湿,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营生产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及时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自治区水利厅、检察院牵头,农业农村厅、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2.清理整治“乱采”问题。落实河道采砂监管主体责任,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牵头负责非季节性河流和季节性河流采砂审批监管和环境整治恢复,规范审批监管流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组织编制河湖采砂规划,依法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严格控制年度采砂总量。巩固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全面取缔非法采砂行为,清理非法采砂设备、堆场,恢复采砂区生态环境。加大重点水域采砂监管力度,逐段、逐点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始终保持对私采盗采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对非法采砂活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6月底前,各市、县(区)完成辖区内河湖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并向社会公布。201912月底前,全面取缔非法采砂活动。2020年,完成采砂区环境整治恢复。(自治区水利厅、检察院、自然资源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3.清除整治“乱堆”问题。按照《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43号)要求,对垃圾河湖、垃圾沟渠、垃圾围坝等涉水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点位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滚动销号制度,限期完成清理,定期组织垃圾打捞和后续处理。建立健全河湖巡查保洁制度,加大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巡查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涉水垃圾堆放点增量。2019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水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基本完成河湖水面及管理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自治区水利厅、检察院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4.清理整治“乱建”问题。对黄河标准堤防内、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依法拆除、取缔或整改。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河违法项目,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2020年,基本完成黄河、清水河等自治区级河长管理河流保护范围内的乱建问题清理整治。(自治区水利厅、检察院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5.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加快建立河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护协作协同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力协作摸查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河湖“四乱”现象。20191月底前,各市、县(区)检察机关、河长办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建立协作机制。20197上旬,全面完成黄河流域“清四乱”专项行动任务。(自治区水利厅、检察院牵头,各市、县〈区〉落实)

(二)持续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管控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水域岸线日常管理,提升河湖水域生态自然恢复功能。

1.推进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依法依规将全区河流、湖泊及涉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统一纳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范畴,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管理使用权。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推进河湖水域划界确权。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维护保障全区防洪、供水、生态安全。2019年,完成重点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其他河湖完成总任务量的80%以上。2020年,完成全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涉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划界确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水利厅、林草局、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2.严格水域岸线和生态空间管制。公布重点河湖名录,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重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岸线生态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区。整治河湖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限期退出非法侵占河湖、湿地,加大退耕还湖力度,研究探索退耕还湿机制。推进沙湖、星海湖等重点湖泊退渔还湖及黄河滩地退田还湿、退田还河。2020年,基本完成黄河、清水河等重点河湖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岸线行为的清理整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林草局、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3.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监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岸线监测系统,开展河湖水文、水质、水生态和河湖空间的监测,实现河湖水域岸线监测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对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水利设施、污染水体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动态监控,实时掌握和及时处置。(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林草局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三)着力加强河湖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1.强化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刚性约束。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主要河道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水资源计量监控。(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深入实施节水“四大行动”。工业生产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核定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实施生产流程节水技术改造。继续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期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全区水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8%,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10万亩以上,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至0.55以上;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降至10%以下,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5个地级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70%的县城建成节水型县(区)。(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区〉落实)

3.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优化河湖水量调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河湖水质中的作用,采取联合调度、水系连通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改善河湖水体流动性,保障星海湖、沙湖、阅海湖、典农河、鸣翠湖等重点湖泊水系生态用水,维护湖泊生态健康。全区湖泊湿地年度生态补水量不低于2.2亿立方米。加快实施六盘山三河源水源涵养、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保障泾河等非季节性河流基本生态流量。(自治区水利厅牵头,林草局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4.促进非常规水利用。完善非常规水利用鼓励政策,优先审批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加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非常规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宁东矿井疏干水利用工程,确保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工业园区提高再生水和矿井水疏干水循环利用。2020年,全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2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落实)

(四)加快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开展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河湖污染负荷,改善水环境质量。

1.加强城镇生活污水防治。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第三方抽检制度,对超标排放企业从重从严处罚。因地制宜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科学设计和高质量实施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处理效率效益。2019年,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一级A稳定达标排放,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2020年,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建制镇、县城郊村、川区较大规模中心村污水处理率70%以上,创建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区)。有效整治村庄规划范围内沟渠河湖,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水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减少入河湖污染物总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2.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全面取缔不符合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实施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实现全部稳定达标排放。对已接入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组织开展评估,凡对设施出水造成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2020年,地级市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园区生产、生活废水应收尽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落实)

3.加强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和高效新型肥料,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实现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完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工作,推行“三改两分三防再利用”,即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输送为暗沟输送,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储存设施防渗、防雨、防溢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2019年,完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工作,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全区每年化肥施用量不超过105万吨,主要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水利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区〉、宁夏农垦集团公司落实)

4.深化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紧盯2018年水质不达标重点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重点湖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确保2019年全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排污口,黄河干流宁夏段等15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73.3%以上。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采取控源截污、入河排污口整治、清淤疏浚、推进水生态修复等措施,保障已治理的黑臭水体长治久清不反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水利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五)大力实施河湖水生态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通过水系连通、涵养水源、退渔还湖、保护湿地等措施,让河湖休养生息,再现河湖生命健康。

1.开展河湖污染源调查。对沙湖、星海湖、典农河、清水河、重点入黄排水沟等环境问题多的河湖、沟道开展污染源调查,找准病灶,对症施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2.实施流域水生态修复。综合运用节水减排、截污治污、河湖清淤、岸坡砌护、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等措施,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修复治理。实施黄河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清水河、典农河、葫芦河、泾河、渝河、茹河、沙湖、星海湖等重点河湖综合治理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项目,强化南部山区跨界河流治理。打造安全型、生态型河流水系和绿色生态廊道,提高防洪能力。2019年完成银川以北地区土地盐渍化改良任务,2020年完成银川以南地区土地盐渍化改良。(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牵头,林草局配合,各市、县〈区〉、宁夏农垦集团公司落实)

3.促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充分发挥河流与湖泊湿地调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功能,促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重点优化沿黄湖泊湿地功能,提升湿地管理水平。以现有湖泊湿地格局为基础,系统整合和连通河湖体系,推进典农河、星海湖、沙湖、清水河、苦水河等主要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和连通。推进湿地确权登记,开展全国退耕还湿宁夏试点工作。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以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牵头,水利厅配合,各市、县〈区〉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美丽河湖建设是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要依托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区域统筹、河长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河长办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职能。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河河长办统筹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落实)

(二)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现有河湖管理法规制度,推进自治区河湖保护条例立法,启动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使河湖保护有法可依。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修复成本,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推进河湖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实施。(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司法厅、检察院配合)

(三)加强执法监管和监测预警。加快推进涉河湖事务的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多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执法基础。对重大涉河湖、涉水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河湖水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和管控机制,黄河、沙湖等重点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河湖健康状况常态化发布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配合)

(四)注重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对水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认识,突出科学论证、精准施策。加快推广应用水污染治理新技术,加快研究完善再生水回用、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突破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疏浚底泥污染物综合处置等技术。(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牵头)

(五)强化监督和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美丽河湖建设行动典型经验和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形成党政主导、人大政协督办工作格局。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执法行动、重大河湖污染事件调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河小志湖小愿”等河湖保护主题志愿活动,营造全社会珍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