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如下:
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宁夏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发〔202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建运发〔2021〕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