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651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我区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自评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18〕8号)的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区2020年度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考核自评工作,确保国家对我区考核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2016-2020年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总体情况的考评,结合年度评估结果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包括省级自评和国家级考评核查,国家级考评核查结果随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年度报告报请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考评工作组成单位联合公布。我区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考核自评工作按照县级自查、设区市核查和自治区自评程序进行。组织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是《水土保持法》明确给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考核自查和核查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自评工作。
二、自评程序
自治区自评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宁水保发〔2020〕1号)等为依据,在各县(区、市)自查、设区市核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组织技术依托单位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内业复核、现场抽查及平时检查了解掌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结合2016、2017年度治理统计资料和2018、2019年度规划自评成果,形成自治区考核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21年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
(一)2020年度县(区)级自查。县级自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考核自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配合,对照自治区水利厅下达的2020年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收集汇总本辖区各部门2020年度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旱作梯田、造林、种草、封禁治理等措施。要求提供2020年度实施措施图斑位置矢量图(包括实施区域、治理措施类型、措施分布与面积等资料,未竣工的项目提供2020年已完成的实施图),在充分梳理和总结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1)及县级相关支撑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1月10日前报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同时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查报告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并应与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二)2020年度设区市级核查。银川等五个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区)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自评工作,并对县(区)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核查汇总,形成市级核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并附核查过的县级自查报告,同时发送电子版。报送的纸质版报告应与电子版保持一致。
(三)2020年度自治区级评估。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规划考核自评工作组成员单位,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2020年度核查资料复核后,结合2016、2017年度治理统计和2018、2019年度规划自评成果,于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自治区级考核自评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后,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自治区政府批示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等以水利厅正式文件一并报送水利部。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自评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重、责任大,考评成果涉及对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客观评价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需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各有关部门协作推进。为此,请各市、县(区)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自查工作。
(二)牵头抓总,分工协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水土保持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担负起牵头抓总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做好督办协调,在全力协助技术依托单位做好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自身技术力量;其他部门要积极协作,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涉及的水土流失防治资料,确保自评工作按期完成。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纳入自评工作范围,积极主动协调农垦集团及有关农场,做好相应的自评工作。
(三)加强指导,跟踪督办。水利厅将及时组织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市、县(区)自评质量和进度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通报,并将自评工作成绩纳入对县(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县级自查报告、市级核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如发现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情况,将提交当地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人:
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郭文峰: 0951-5552233
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苏利平: 0951-5552323
电子邮箱:415460759@qq.com
附件:1.自查(核查)报告编制提纲
2.县级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查(核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自治区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目标任务印发的2016-2020年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组织实施情况
概要说明2016-2020年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及落实情况,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建设情况。
二、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说明2016-2020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新增水蚀治理面积、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等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水土流失面积及强度变化情况。
说明2020年度上述指标完成情况。
(二)治理情况。
1.综合治理情况。
说明2016-2020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情况,包括年度安排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国家相关部门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情况、自治区及市、县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情况,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情况;说明各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等。
说明2020年度上述指标完成情况。
2.预防保护情况。
说明2016-2020年度开展的预防保护工作情况,包括各级各部门开展的预防保护项目,封育保护、生态修复工作,以及实施的水土流失预防面积。
说明2020年度上述指标完成情况。
(三)综合监管情况。
说明2016-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设施验收情况和监督执法情况,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等。概述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等情况。
说明2020年度上述指标完成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及保障情况。
说明2016-2020年度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脱贫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效益。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政策机制、资金落实等方面说明防治水土流失的保障情况。
(五)创新工作成效。
总结2016-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重大政策机制创新及取得的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
分析2016-2020年度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防治水土流失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推动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市、县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县级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县级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数据报表、图件图表、文件资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
一、治理方面
(一)综合治理。
1.2020年度安排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及设计批复、资金计划下达、任务完成情况等文件资料;
2.2020年度安排的国家相关部门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自治区及市、县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及相关文件资料;
3.2020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有关文件资料;
4.2020年度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二)预防保护。
2020年度开展的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预防保护项目文件资料。
二、综合监管
全县境内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新开工和新投产使用(竣工验收)项目有关水土流失防治文件资料。
2020年度水土保持信息化应用工作完成情况的支撑材料。
三、其它
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的支撑材料。
表1-1 市、县(区)2020年度水土流失治理总体情况表 |
|||||||
市、县(区) |
年度水土流失 |
年度水蚀治理面积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
年度水土保持措施新增减少土壤流失量 |
水土保持措施 |
水土保持措施 |
贫困地区 |
治理面积 |
增产粮食 |
增加收入 |
受益人口 |
||||
km2 |
km2 |
km2 |
万吨 |
kg |
元 |
人 |
|
列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 |
校核: |
|
|
审核: |
|
|
|
注:1.减少土壤流失量指年度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的土壤流失量,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得出的水土保持措施效益定额进行计算。 |
|||||||
2.水士保持措施增产粮食是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土地上生产的粮食与未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土地上生产的粮食的增产量,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 15774-2008 )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得出的水士保持措施效益定额进行计算。 |
|||||||
3.水土保持措施增加收入是指实施水土保符措施土地上产出的经济效益与未实施水士保持措施土地上产出的经济效益的增加值,依据《水士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得的水土保持措施效益定额进行计算。 |
|||||||
4.贫闲地区受益人口是指实施水土保持项目的贫困地区受益的贫困人口。 |
|||||||
5.表中列出全县合计数,其中列1、列2和列3数据以乡镇为单位填写。 |
表1-2 市、县(区)2020年度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情况表 |
|||||||||||||||||
市、县(区)及部门 |
年度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
梯田 |
水土保持林 |
经济林 |
种草 |
封禁治理 |
其他措施 |
||||||||||
km2 |
hm2 |
hm2 |
hm2 |
hm2 |
hm2 |
hm2 |
|||||||||||
列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合 计 |
|
|
|
|
|
|
|
||||||||||
按投资渠道分 |
水利部门 |
|
|
|
|
|
|
|
|||||||||
其他部门 |
|
|
|
|
|
|
|
||||||||||
地方政府 |
|
|
|
|
|
|
|
||||||||||
社会力量 |
|
|
|
|
|
|
|
||||||||||
|
填表: |
校核: |
|
审核: |
|
||||||||||||
|
|||||||||||||||||
注: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指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面积的综合,指列2+3+4+5+6+7。2.其他措施主要包括保土耕作、地埂植物带、改垄等措施面 积。 3. 设区市需按县(区)和部门分别汇总填报2张表格。 |
|||||||||||||||||
表1-3 |
|||||||||||||||||
|
|||||||||||||||||
市、县(区)2020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情况表 |
|||||||||||||||||
市、县(区)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
小流域综合治理 |
坡耕地综合治理 |
侵蚀沟综合治理 |
塬面保护 |
淤地坝除险加固 |
崩岗治理 |
||||||||||
条数 |
面积 |
||||||||||||||||
km2 |
hm2 |
hm2 |
条 |
hm2 |
hm2 |
座 |
个 |
||||||||||
列 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 |
校核: |
|
|
|
审核: |
|
|
|
|||||||||
注:1.水士流失治理面积指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面积的总和,指列2+3+5+6。2.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侵蚀沟综合治理、塬面保护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类别,其治理面积不交叉重叠。3.表中各列数据,填报至县级,设区市还需合计县(区)数据。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